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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 信息发布:教育信息化中心    发布时间:2016-09-27 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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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部门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辽版权字〔2010〕9号)、《辽宁省2016年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实施方案》(辽教电[2016]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数据库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工作人员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学院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应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条  正版软件的使用和管理应在坚持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全面实施统一制度、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成员由教育信息化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信息化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学院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为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审定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措施、年度报告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指导并督促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贯彻落实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按期完成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三)教育信息化中心职责

    教育信息化中心负责正版软件使用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定正版软件配置标准;

    2.撰写年度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3.配合编制年度正版软件采购预算、采购工作;

    4.正版软件安装、卸载、升级和维护工作;

    5.开展年度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宣传、培训和检查。

    (四)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职责

    财务处负责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和编制年度正版软件采购预算,国有资产处负责正版软件采购、资产管理、建立管理工作台账。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配合教育信息化中心、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软件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具体工作人员要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见附件),严格遵守正版软件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不私自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七条  各单位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财务处应将软件采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采购软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第八条  学院计算机办公设备应全部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安装和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九条 强化计算机设备预装软件统一管理。

    各单位购置更新计算机设备时,必须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并对软件互相兼容、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购置“裸机”和允许、默许供货商提供装配有非正版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计算机设备。

    设备到货后,实际支付购货款前,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对所购设备预装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的知识产权进行专业技术审核鉴定。未通过技术审核鉴定的计算机,计财处不予办理支付款项。

    第十条  购置计算机设备中预装的相关软件价格,原则上应并入所购设备中进行计价,不再单独计价。

    在单独采购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数据库软件时,在价格、性能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国产正版软件。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一机一码软件授权使用码登记管理制度。

    各单位购入设备时,经审核鉴定合规的计算机,其软件授权使用码,应该予以注册登记。

    报废计算机设备时,应先办理软件授权使用码变更手续,明确拟报废设备软件授权使用码的处理意见,拟淘汰设备软件授权使用码的,统一收回并在全院范围内调剂安排使用。

    未办理软件授权使用码变更手续的计算机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各单位计算机实际使用者,不得遗弃或丢失软件授权使用码。

    第十二条  严格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

    (一)各单位购置新计算机设备时,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及相关应用软件的,一律不得私自改装非正版软件。

    (二)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三)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从网上下载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财政部《政府机关办公通用软件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管理。软件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国有资产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和介质的保管、备份与分发工作,并妥善保管好正版软件购买发票复印件及真品证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沈阳音乐学院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

    沈阳音乐学院教育信息化中心

    二○一六年六月

  • 附件下载:
  • 沈阳音乐学院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doc
  • 发布人:周向东    责任编辑: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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