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利用寒暑假期,深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等场所进行学习服务和实践锻炼。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主要包含以下两类:
(一)以认知社会、了解社会为导向的社会角色体验类实践活动。利用寒暑假,到某一社会单位(公司或企事业单位等),在某一具体岗位上,从事体验式工作,具体形式包括岗位体验、社会兼职、勤工助学、社会观察等;
(二)以发展职业与服务社会能力、提高就业竞争力为导向的专业素质拓展类实践活动。学生可结合专业,开展社会调查、专题调研、创业实践、科普宣传、支教支农、文化传播、帮残助困、培训指导等活动。
第三章 实施过程与要求
第六条 每学期放假前,学生处下发关于开展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同时要求各院(系)组织学生认真落实通知内容,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过程可以个人分散活动,也可以参加团队活动。
第八条 个人分散活动即自主社会实践,由学生自行决定活动时间并联系实践活动单位。
第九条 团队活动可以由党团组织、班级、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参与人数在五人及以上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活动按照项目化运作模式,按需设项,按项组团,由学院配备指导教师,集中组织开展。
第十条 学生要合理规划个人社会实践活动。根据学院总体要求及本管理办法中两类社会实践活动的规定,学生于每个寒暑假至少进行一项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学生要撰写真实、准确、完整的实践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认真填写《沈阳音乐学院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鉴定表》。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院(系)须将本单位学生填写的《沈阳音乐学院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鉴定表》统一收齐,交至学生处。
第十三条 学生处须将每学期的《沈阳音乐学院大学生社会/劳动实践鉴定表》认真整理,并装入每名学生的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要紧密联系当前形势和学生实际,充分发挥艺术类院校专业优势,努力为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人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服务,真正做到“受教育、长知识、炼才干、作贡献”。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报告内容严禁抄袭和网络下载,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当年度各项荣誉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期间,要充分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注意人身、财产和交通安全。
第四章 优秀评选与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于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和团体,学院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评选和表彰。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用以表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表现优异的学生个人。
第十九条 对于表现突出的社会实践活动团体,学院除进行评选和表彰外,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推荐参与上级部门的评选和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沈阳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