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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沈音院字〔2024〕99号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5 14: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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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协调学校有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处的管理下,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酬金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各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及各院(系)管理助理岗位为主。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为固定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采用按月发放薪酬,原则上每月工作时间不低于30小时,不超过40小时,薪酬为每小时20元,酬金标准为800元/人/月。但乙方勤工助学起始月和结束月乙方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勤工助学报酬。

    第四章 勤工助学工作组织及开展

    第十二条 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方法是,学生自愿报名,各院(系)推荐,学生处审核录用。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将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触犯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2)滥用勤工助学酬金挥霍浪费者;

    (3)以勤工助学名义参与其它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国格、人格活动者;

    (4)不服从学校安排者。

    第五章 育人功能的发挥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充分结合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安排。学生考试阶段,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现象,应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必须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活动的首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涉密、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为保证勤工助学服务质量,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和诚信意识,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替班或从事勤工助学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学生未经用人单位许可并报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自行终止勤工助学活动,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如因故必须离岗,应至少提前一周通知用人单位及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八条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28日院长办公会通过的《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沈阳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


  • 发布人:高千贺    责任编辑: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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