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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音院字〔2024〕95号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11-16 13: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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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1]33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教党[2018]41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学生,以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为重点,以自我发展为导向的心理咨询为主,以解决障碍问题为导向的心理咨询为辅,致力于培养大学生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提高心理调节能力,促进大学生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传授心理调试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以课堂教学为主要渠道,以课外教育引导为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引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能。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宣传部(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中心)、团委、后勤基建处、保卫处、公共基础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督促检查。党委宣传部(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中心)主要负责利用校园网、校报等校园文化建设平台,营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师资队伍配备;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处)负责心理咨询中心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教务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监控中心)负责在教学计划中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积极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课堂工作;招生就业处(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协调全校学生,特别是毕业生的求职面试心理教育与培训工作;团委负责通过基层团委、班集体、学生会、社团以及校园文化活动的开展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后勤基建处和保卫处分别负责大学生身体健康保健教育和安全教育;公共基础部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咨询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落实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2.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健全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筛选;


          3.组织实施个别心理咨询和团体辅导,重点关注心理问题高危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家庭贫困学生、失恋学生、性格孤僻不合群学生等,预防由于心理问题而引发的意外事件;


          4.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5.定期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会议和专兼职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


          6.指导各院(系)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学生干部开展活动。


          (三)心理健康教研室隶属于公共基础部,负责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程的教学,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动员和组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宣传、推广科研成果,促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良性发展。协助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与思想教育工作。


          (四)各院(系)成立二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由各院(系)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及其他负责学生工作的教职人员组成,负责本单位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落实,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掌握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和思想动态,建立本院(系)学生心理档案和台账,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发现高危学生和危机情况及时向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与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联系,及时干预。


          (五)每个班级设立至少一名班级心理委员、每个寝室设一名心理护航员,由品学兼优有影响力的学生担任,在二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班级和寝室中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服务和帮助心理高危潜在人群,发挥学生间互帮互助的作用。


          通过以上机构设置建立学院、院(系)、班级、寝室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使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做到全面铺开、层层递进、分工明确、突出重点、全方位、无死角。


          三、条件保障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建设


          1.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1)按师生比不少于1:4000,人数上不少于2名配备专职心理教师。专职教师要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编制在学生处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专职心理教师每学期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和心理咨询工作,开展各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学生心理档案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2)在配备专职教师的基础上,发展兼职教师。以辅导员队伍作为兼职心理教师的主要后备力量,兼职教师要经过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培训,具备一定心理专业知识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技能,能在日常学生思想教育中帮助学生解决一些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专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应计算相应工作量。


          2.加强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培养和培训。所有专兼职教师都应取得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学院定期组织专兼职教师参加全国和省市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专门培训和督导,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专职教师每年要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督导,兼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和专业督导。


          (二)增强硬件设施保障


    学院应配备心理测评软件、沙盘、团体活动包等硬件设施,设置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测量室、团体辅导室、沙盘活动室等工作场所,为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设备和有利工作条件。


          四、全方位推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推进心理健康知识进课堂。开设32学时以上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选课程,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心理调节能力,使学生能够识别异常心理,并了解其成因、表现和预防,掌握基础的心理保健常识,认识自身心理特点和心理发展的一般规律,完善人格。同时,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专题讲座,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二)重视心理咨询工作。为学生提供专业科学、及时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健康指导。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要建立心理咨询接待规则、心理咨询预约制度、转介制度等系列规章制度,咨询教师要遵守心理健康教育规律、心理咨询工作纪律,确保心理咨询工作科学、规范进行。同时,各院(系)要加强与心理咨询中心的联系,及时发现学生异常心理情况,及时做好危机预防与心理援助工作。要与专业心理诊疗机构联系,及时转介不在学校心理咨询范围内的患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使其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


          (三)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在全体新生中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筛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及时了解新生心理健康整体状况,发现心理异常学生,及时干预有效控制,预防心理突发事件。


          (四)积极开展以促进个体成长为主的心理辅导活动。通过团体心理辅导、培训等方式,提高学生自我心理调适能力、消除心理困惑、调节负性情绪、提高心理素质;树立积极的交往态度,掌握社交技巧,增强人际交往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发掘自身智力和专业潜能。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校园网、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宣传日的活动,提高全院心理健康教育意识,创造心理健康教育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3日起施行,2017年2月7日发布的《沈阳音乐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沈音院字[2017]40号)同时废止。





          沈阳音乐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印发

  • 发布人:高千贺    责任编辑:于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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