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秩序,提高教师兼职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维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编和编制外以“人事代理”及“自聘”方式聘用的教职工。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按学院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以个人名义到校外科研机构、公益性组织、学术组织、企业等机构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能发挥专业特长、有助于促进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兼职活动。受学院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活动。
第二章 审批
第四条 校外兼职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本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交《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部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党政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三)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五条 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需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校外兼职:
(一)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和单位秘密,因兼职活动可能泄密的;
(二)受各类处分、处理尚在影响期的,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的;
(三)兼职内容为国家或上级部门明令禁止的,以及与艺术专业考试纪律、规定相违背的各类培训、辅导等活动;
(四)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
(五)承担重要工作任务,兼职可能影响工作任务的;
(六)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
(七)病假、事假期间的;
(八)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经学院认定,不能校外兼职的。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章制度,不得侵害国家、学院、兼职单位和他人的权益。
第八条 所在部门、单位须加强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期间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或给学院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院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校外兼职人员所在的部门、单位有权了解兼职人员的兼职工作和兼职取酬情况,兼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兼职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一律由校外兼职单位和兼职人员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沈阳音乐学院”“沈音”等代表学院无形资产的字样,以及使用学院的校徽等图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院允许,不得无偿使用学院人力、设备、资金、场地等资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在校外兼职的,应按本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未获批准者一律停止兼职活动,否则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附件: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