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教职工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推进教职工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培训坚持以德为先、学以致用;服务发展、按需培训;统筹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创作、管理、服务能力为目标,重点培养高水平、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请进修培训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服务学校发展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规定的工作任务。近三年未发生教学、管理等事故,无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职工进修培训应紧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教师进修培训内容需与本人主要研究专业方向相近,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进修培训内容需为学校主干专业或与从事岗位工作相关。
(四)有明确的进修单位且已取得对方正式邀请函,进修单位应为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院校、机构。国外院校应在教育部公布的参考名单之列。
(五)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发展潜力,申请时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及学习目标。
(六)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的,应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身心健康,能适应国(境)外学习、工作、生活需要。
(七)国家公派项目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国内培训类型、期限及待遇
第五条 国内攻读博士研究生
(一)攻读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依据在读单位学制规定,学习期限一般为3至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
(二)教职工国内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应采取脱产(第一学年)和半脱产相结合的方式,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在职攻读且正常履职的工资不变。
(三)对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并通过音乐会、报告会等方式汇报考核合格且签订工作合同的教职工给予奖补。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的,一次性奖补人民币5万元;延期一年毕业的,一次性奖补人民币3万元;延期两年毕业的,一次性奖补人民币1万元;延期三年及以上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国内攻读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硕士学位的,依据在读学校学制规定,学习期限一般为2至3年。
(二)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在职攻读且正常履职的工资不变。
第七条 国内访问学者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参与国家、省资助项目的访问学者
1.学习期限为项目规定的时限,须采取脱产方式进行学习。
2.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自费类访问学者
1.自费申请国内访问学者的学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2.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在职攻读且正常履职的工资不变。
第八条 专项业务培训
(一)岗前培训。
新入职教师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培训。新入职的高校教师、辅导员须参加辽宁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费用按照辽宁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由个人承担。
(二)专项业务培训。
各单位(部门)有计划选派的教职工岗位能力提升培训计划相关项目、辅导员专项培训、思想政治理论专项培训、非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培训等。经学校同意,选派参加业务进修培训的其他人员,培训费用由学校相关专项培训经费支出。
第四章 国(境)外培训类型、期限及待遇
第九条 国(境)外进修培训,主要包括以公派或自费的形式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访问学者。
第十条 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国家、省、学校公派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项目
1.依据在读院校(单位)学制管理规定,学习期限一般为3至4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2.赴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一般采取脱产的方式,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
3.对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并通过音乐会、报告会等方式汇报考核合格且签订工作合同的教职工给予奖补。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延期一年毕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延期超过一年毕业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奖补。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个人自费在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1.依据在读院校(单位)学制管理规定,学习期限一般为3至4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4年。
2.赴国(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一般采取脱产的方式,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
3.对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并通过音乐会、报告会等方式汇报考核合格且签订工作合同的教职工给予奖补。在就读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正常毕业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延期毕业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国(境)外攻读硕士研究生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硕士学位的,依据在读学校学制规定,学习期限一般为2至3年。
(二)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
第十二条 国(境)外访问学者
(一)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国家、省、学校公派访问学者
1.学习期限为项目规定的时限,须采取脱产方式进行学习。
2.脱产学习期间发放工资的“档案工资”部分;
(二)经学校审批同意,个人自费申请访问学者
1.学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2.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不变。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各内设机构根据其人员结构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人事处备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艺术实践、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计划选派教职工进修培训。
第十四条 进修培训申报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教职工在报考攻读学位或拟外出访学培训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明确进修院校、专业、时间、学习方式以及教学工作安排等;填写《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推荐。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录取资格及进修期限等进行审核、择优推荐,经所在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本科、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批)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每年6月15日至6月30日、12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送本年度申请进修材料(包括个人申请、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及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其中申请国外院校的须提供翻译件)。
(三)审核审定。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申报情况,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审定。
(四)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研究通过后,人事处与进修培训人员签订合同书,包含任务目标、待遇、违约金、服务期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对进修培训人员实施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所在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进修培训人员的工作,督促并保证按期派出并进行行前教育;在培训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同书)擅自参加各类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在编教职工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须以“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报考,编外教职工须以“非定向”或“自筹经费”方式报考。
第十七条 进修培训经学校批准后,教职工应积极完成学习任务,实现预期目标,不得随意变更或中止。非国家和学校层面原因而放弃进修培训者,需退还学校前期支付的相关费用,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一类型进修培训。
第十八条 未经所在单位及学校同意而擅自脱产进修培训的教职工,一经查实,自脱产进修当月起停发工资,并按《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擅自同意教职工脱产进修培训或虚报进修培训教职工工作量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采取“所在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原则。教职工派出期间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学习、生活等情况,进修培训离校前和结束返校后须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办理请假、销假手续。
第二十条 外出进修培训期间,教职工应自觉遵守所在学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努力完成学习任务,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从事与派出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所在学校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进修培训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工作,参加3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结束后10日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教育部认证材料、进修结业证明、恢复工作申请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返校工作,一般应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举办至少1场音乐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的学习成果汇报。进修培训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培训成果的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作为考核结果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进修培训任务的;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在培训期间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违规违纪违法的,均不享受奖补政策,同时培训期间的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含学校应缴部分)等均由个人承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须按学校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参加聘用,否则按待聘处理;在非脱产学习期间,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教研等活动以及其他必要活动;在培训期间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考核材料。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进修培训原则上不予延长学习期限。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延期申请、进修培训期间学术成果、导师同意函等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提交人事处,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只能申请1次。国家公派、学校选派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发放基本工资、津补贴,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发放补助经费。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培训结束未按期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照《沈阳音乐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凡派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回校后工作满1年方可再次申报培训进修。派出时间6个月以上不超过1年的,回校后工作满2年方可再次申报。派出时间1年及以上的,回校后工作满3年方可再次申报。相关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服务期约定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后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回校工作,并保证履行服务期。自培训期满回校工作起计算,攻读博士学位毕业的服务期为8年;攻读硕士学位毕业的服务期为4年;参加培训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其他类型培训结业的服务期为培训时间的2倍。
第二十八条 得到学校资助(工资、保险、奖补等)的培训人员未满服务期提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须一次性向学校返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按比例返还学习期间的“工资”“保险和公积金学校缴纳部分”“奖补金”(返还比例=未履职年限/服务期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