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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房产对外公开招租公告
  • 信息发布: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01-20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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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关于印发〈沈阳音乐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音院字〔2021〕88号)《关于印发〈沈阳音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沈音院字〔2017〕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房产出租的实际情况,以下房产将以公开拍卖承租权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现公告如下:

    一、招租房产的基本信息:

    序号

    房产名称

    位置

    承租权期限

    面积

    (㎡)

    拍卖起拍价

    (元/年)

    01

    沈阳音乐学院西门门市

    三好街61甲3号一层南侧

    1年

    46

    136500

    二、承租人资格及要求

    ⒈承租人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⒉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沈阳音乐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⒊本次招租的房屋为沈阳音乐学院所有公用房产,如遇政府行为改造和迁移、沈阳音乐学院规划的扩建及征用相关事项以及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承租人应无条件予以配合迁移或撤出,合同随即变更或终止。

    ⒋房屋的一切情况均以实地现状为准,参加公开招租者一旦报名,即表明已了解并认可所招租房屋的品质及瑕疵等一切情况,我方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在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前谨慎考虑。

    ⒌承租人在租用房屋期间须严格遵守招租公告约定的招租项目,且所持有的营业执照中包含其经营项目,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

     

    三、租金支付、水电费和其他费用⒈租金支付。本次房产招租租赁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在承租方不违背房屋租用协议中的各项约定及学院的相关要求且在甲方同意的基础上,可申请续租,续租合同不超过两年。如不按约定缴纳租金,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以返还且将视该租户为信用不合格租户,不再享有以后年度的房屋公开招租报名权。

    ⒉水电费和其他费用。租赁期间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采暖费、管理费、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完全由承租人负责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

    四、装修要求

    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店铺进行改造、装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1.改造、装修方案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招租人并得到批准。

    2.改造、装修必须符合学校统一规划和设计要求,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影响校容校貌。门前广告牌匾应遵守沈阳市及甲方的相关规范规定。

    3.房屋内部改造装修、设施配备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承租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否则将视为承租人违约,合同自动终止,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1.承租人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管理、包安全”,按照消防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店内的布置和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2.营业活动仅限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3.承租人必须自营,不得转租给他人经营。

    4.承租方应最大限度保证承租房屋内的各项安全,发生一切事故、工伤等事件,均由承租人自行解决。

    5.承租人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6.承租期满,店面装修产权归招租人,承租人不得拆除或损坏所有装修。承租人投资的设备等按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并同承租方所有人员一起在规定日期内撤离。

    7.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六、报名须知

    1.凡有意参加本次公开招租的单位及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报名地点办理报名登记并交纳竞买保证金。

    2.办理报名时,个人需凭居民身份证进行办理;单位须凭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法人委托书、公章等进行办理。

    3.参加公开招租的单位及个人一旦报名成功,将视为已充分了解以上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并认可和遵守本次公开招租的各项要求。

    4.报名时间:2025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25日(工作日8:00--16:00)。

    5.联系人及方式:辽宁仲泰来奕拍卖有限公司

                经办人:孙桓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28号银河国际大厦B座1433室。

                    联系电话:139 9824 1717

     

     

     

     

    沈阳音乐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5年1月19日

     

     

     

     

    文字:石晓琪

    初审初校:石晓琪

    复审复校:任杨

    终审终校:武英杰

  • 发布人:任杨    责任编辑:武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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